復婚離婚協議書收回嗎?
不會的;
只要帶離婚證即可。雙方就拿到了復婚證,就有效了;復婚是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係的行為。辦理復婚登記手續時,要將原雙方的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28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按照《婚姻法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雙方户口本、身份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
二、復婚手續
申請復婚和申請結婚的手續差不多,如下:
(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五)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三、復婚的財產分割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係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 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雙方在離婚了之後,就代表着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不在,而對於想要再結婚或者是復婚,那麼只要帶上離婚證就可以進行合法的辦理,而不需要其它的證件,所以,雙方在處理事情的時候就要按婚姻條款來,這樣才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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