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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據能夠作為佐證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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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據能夠作為佐證夫妻感情破裂?

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案件中判決離婚與否的憑證,那麼哪些證據可以用來佐證夫妻感情破裂呢?本站小編就為您將這些方面的內容都整理出來,希望能夠幫到您,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感情本來就是兩個人的事,帶有一定的私密性,但是根基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判決離婚的首要標準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一標準對於哪些第一次起訴就想判決離婚的當事人而言,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是至關重要的。

需要提醒的是,如不存法院應當判離婚的情形,就算提交了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法院也未必回一次判決離婚。不過,這些證據的提交,讓法院有機會全面的瞭解雙方真實的感情狀況,增加判決離婚的可能性。結合上述談到的證據,當事人可以着重在書證、試聽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刑事上下工夫。

哪些證據能夠作為佐證夫妻感情破裂? 第2張

1、書證。例如,雙方談論伏擊感情問題的相關郵件或者信函,為離婚達成的協議書草稿、過錯方給第三者所寫情書等,這些都可以證明夫妻之前出現了問題,感情受損的事實。

2、視聽資料。離婚中,往往是一方主動,另一方被動,主動放在頻繁與被動方討論離婚問題時,可以雙方的談話進行錄音。如果錄音中被動方同意離婚,或者對夫妻感情破裂的表述時,對於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會起到一定的影響作用。

3、證人證言。離婚案件中的證人證言,應該算是證據效力最低的一種方式,但是,這又是最好獲取的一種證據。

對於夫妻的感情,身邊朋友或是親人或多或少是知道一些的。特別是那些家庭矛盾較突出的家庭,一天一小吵,三天一大抄的日子,先讓別人不知道都難。對於認定夫妻感情真實情況,有願意出庭作證的親戚或是朋友,方式人也可以申請法允許他們到庭對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做出證明。值得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這樣效力會較高。如果只提交書面證言,法院幾乎都不予採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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