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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寫離婚協議書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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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寫離婚協議書有效嗎?

一、自寫離婚協議書有效嗎

離婚協議書不同於普通的合同,它具有強烈的人身性,夫妻雙方在發生爭議後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可以成立的,但一份協議或者説一份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兩件事情,只要符合形式要求,協議都可以成立,但未必是合法有效的。

舉例來説,張三和李四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如果張三取得A房屋,房產買賣合同生效,在張三和李四簽訂合同之時,合同成立了,但必須等到張三取得A房屋,合同方生效,如果張三永遠不能取得該房屋,合同永遠可以不被執行。

同樣的道理,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必須經過夫妻離婚登記後方可生效。如果雙方只是簽了協議,沒有離婚的,協議書成立但是不生效。所以,夫妻在協議離婚過程中,可以簽訂多份離婚協議,但是這些離婚協議只是成立,並沒有產生法律效力,只有夫妻完成離婚的各項手續,離婚協議才會發生效力。

二、簽訂多份離婚協議哪一份有效?

實踐中夫妻簽訂過兩三份協議的,還是比較常見的,多份協議內容互相沖突的,更有甚者在辦理完畢離婚協議手續後,還會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新的協議,以哪份為準呢?因此對於多份離婚協議之間的效力應當注意分析。

(一)後簽訂的離婚協議優於先簽訂的協議

我們認為如果這些協議簽訂的時間都是在離婚登記前的,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為準,如果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對某些事項沒有約定的,之前的協議書有約定的,可以以之前的為依據。如果雙方在民政處登記後又簽訂補充協議的,認為是對原協議的變更,應當以最後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二)爭議內容有處理的的協議優於爭議內容無處理的協議

當事人在辦理離婚手續前若先後簽訂了幾份離婚協議,後簽訂的離婚協議內容並未涵蓋前面離婚協議中的某些內容,在前簽訂的這些內容也具有明確的可操作性。那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後沒有協議,而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到之前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的具體描述,那對前面這份協議的離婚協議應當説可以爭取有效的。

嚴格來説,其實大多數的離婚協議書都是由當事人自己來書寫的,當然此時有的人是手寫,而更多的就是打印了。判斷自己寫的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並不是看以什麼形式作出的,而是要符合相關法律中的規定才行,就包括內容合法、當事人自願協商約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