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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離家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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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離家是指夫妻兩人從法律意義已正式解除婚約辦理了離婚手續,但由於主客觀原因使原夫妻雙方仍過着離婚不離家的生活。《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指出,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離婚不離家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