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更改賠償款需要公證嗎
不公證也可以,只要雙方簽字就生效。雙方自願簽訂,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雙方發生效力,當事人可選擇是否公證,公證與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除非雙方明確約定公證生效。
公證的作用有二,一是公證協議內容的合法有效性,二是公證雙方無威脅、脅迫等情形,是自願簽署。如果有條件,建議進行公證。
我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書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説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賠償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二、公證的流程
(一)申請。
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為。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誌着公證活動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受理標誌着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三)審查
公證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在製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四)出具公證書
如果關於協議書當中的賠償款是其中一方私自更改的,公證機構也根本就不會給當事人出具公證書。換言之,雙方都同意適當的更改賠償款的話,相比的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最有意義的事情還是如約支付賠償款,因為我們的目的是要拿到賠償款,而不是去辦理所謂的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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