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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離婚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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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離婚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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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要想進行異地離婚的,也不是説不可以。只不過就我國的離婚方式來看,異地離婚的只允許進行訴訟離婚。那具體來説,夫妻異地離婚怎樣辦理呢?應該向哪個法院起訴?詳細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異地離婚怎樣辦理

1、寫好離婚起訴書(可請律師代寫)。

2、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書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

二、異地起訴離婚由哪個法院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異地離婚的第一種情況:原告在户口所在地而被告不在離開户口所在地超過一年,由原告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異地離婚的第一種情況:雙方均在異地超過一年,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説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要是夫妻選擇協議離婚的話,則只能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但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則就允許在異地離婚。至於異地離婚怎樣辦理,上文做出了講解。此時起訴的一方要選擇好法院,否則的話對自己的起訴可能就不會受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

標籤:離婚 異地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