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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無償還能力

現實中,債務人欠錢不還是可能存在多種原因的,有的是確實沒有償還的能力,而有的則是有錢但是故意不還,這種就屬於惡意的。那麼要是債務人無償還能力,此時債權人該怎麼辦呢?本站小編為您做具體介紹。

債務人無償還能力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而《民法通則》對此也僅作了上述原則性規定。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説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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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沒有償債能力的債務人,可以在與債權人協商或者由法院裁決後,分期償還債務。要是債務人是惡意不還債的話,那麼將由法院強制償還。如果你在處理債務糾紛的過程中遇到什麼問題的話,可以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尋求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