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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離婚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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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離婚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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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發現很多時候在弄丟了離婚證的情況下,才會涉及去補辦離婚證。而此時補辦離婚證也是有程序要求的,並不是到相關部門説一聲我要補辦,就能馬上拿到離婚證。那究竟補辦離婚證的程序是怎樣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補辦離婚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離婚證丟失,如果户口本上婚姻狀況註明離婚也可以。 如果户口本上沒有註明離婚,根據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關於婚姻登記若干問題的解答》,對結婚證離婚證丟失或毀壞的,不能補發。你只能持本人户籍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村 ( 居 ) 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原婚姻登記機關經核查婚姻登記檔案,證實你確曾依法在該機關辦理過婚姻登記。再將你申請核查屬實的情況,報市、市轄區、縣民政部門審查批准後,依法為你出具《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所補辦的有關證明書與《結婚證》或《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離婚證補辦一般要到民政部門,現在一般都在縣級行政服務中心的民政窗口申請補辦。事先要到檔案局查閲婚姻檔案並出具婚姻檔案證明。

1、 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户口本原件(户藉證明/集體户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3、審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補領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5、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

二、離婚調解書等於離婚證嗎?有了離婚調解書還要領離婚證嗎?

根據《婚姻法》法律規定,離婚形式包括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所謂協議離婚就是男女雙方經過協議,意見達成一致,可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協議不成,任何一方可起訴到法院,法院確認符合規定離婚條件,可以判決離婚。但是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一般都主持雙方調解,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會簽訂調解協議,法院會出具民事調解書。

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文書,是調解書的基礎。它本身並不能確認及證明離婚的效力。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調解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既是當事人平等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協議予以確認後,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第八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民事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院以判決書的形式作出准許夫妻離婚的情況下,夫妻是不用去領取離婚證的;與此類似,由於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夫妻拿到離婚調解書後不需要領取離婚證,也就是説,離婚調解書等於離婚證。

實踐中,不管是結婚證還是離婚證,在弄丟了的情況下其實都是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進行補辦的,當然補辦離婚證的程序與補辦結婚證的就不太一樣了,而此時需要當事人提供的補辦材料也存在一定的差異。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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