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一方想反悔怎麼辦?
協議離婚顧名思義就是夫妻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辦理離婚手續。由於是當事人協商處理離婚事宜的,因此就很容易出現協議離婚後一方想反悔的情況。那要是遇到這樣的情況應該怎麼辦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協議離婚後一方想反悔怎麼辦
協議離婚後一方想反悔怎麼辦,是否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這種情況下,該方的起訴會被法院受理,但要想其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示公平等情形,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思。但若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申請法院確認該財產分割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僅是違背了一方的真實意思,則是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情形,而非無效情形,這一點前面已提到);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欺詐、脅迫”的情形作為一方申請撤銷或變更離婚財產協議的理由,未包括“乘人之危、顯示公平”等情形。對此,“乘人之危、顯示公平”等情形在合同法中已有規定;再者,司法解釋在表述時在“欺詐、脅迫”後面加了一個“等”字,這説明“欺詐、脅迫”並非可申請撤銷或變更的唯一理由。有一點需要指出的是,在對“顯示公平”這一理由進行分析時,應根據可以查清的事實來慎重處理。因為協議雙方畢竟曾為夫妻,在一起生活過,一方在離婚時自願把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或大部分分割給對方也並非不可能。
二、離婚案件應什麼時候起訴
1、行使請求撤銷協迫婚姻權利的期限。《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52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2、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3、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離婚的期限。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
4、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5、再次起訴的期限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由於此時離婚協議書並沒有強制力,因此無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只有先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院做出了判決之後,就判決的內容申請強制執行。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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