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多久立案?
一、起訴離婚多久立案
離婚的案件如果適用簡易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能審結;若適用普通程序,時間則更久一些,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則可能會更長。但是因為在實踐中,如果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只要不存在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那麼法院一般第一次起訴離婚不會判決離婚,起訴方需要等待判決生效後六個月的時間,才可以第二次起訴要求離婚。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還是不同意離婚,法院一般會考慮到雙方的狀況,判決准予離婚。因此在對方不同意離婚,您作為主動起訴離婚的情況下,離婚案件要持續到一年左右的時間;如果對方配合離婚的話,基本上持續3-6個月的時間即可審結。
二、法院審理期限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即是説,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二次起訴最好間隔6個月。
三、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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