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訟離婚的程序是什麼?
離婚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的範圍,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一)起訴
起訴就是人們通常所説的告狀。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其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 起訴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4、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者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的訴狀。
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及住地。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訴狀後,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的開始,稱之為受理。
(二)審理
審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作出判決前所做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審理 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查、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 包括下列一些內容:送達起訴狀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離婚起訴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予以立案。並在受理後的5日內將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閲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起訴或應訴的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查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協議,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的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就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
3、開庭審理
調解不成,進行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按照下列步驟進行: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人員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宣佈案由和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而後,開始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首先由原告陳述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然後由被告答辯。緊接着由原告對其主張進行舉證、被告反駁對方主張進行舉證。雙方當事人發表各自的質證意見。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
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審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審判的,應當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送達判決書。至此,離婚案件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該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在起訴離婚的時候,其實需要當事人事先了解的內容是比較多的,包括離婚的條件、需要的材料、程序等等。其中因為訴訟離婚程序要比協議離婚程序更為複雜一些,所以事先搞清楚這方面的內容,對離婚案件的進行也是有一定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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