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不同意離婚的辦法是什麼
第一步,以協商離婚的目的為前提,這樣可以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對方進行溝通,讓對方能感覺到婚姻已經無法再繼續維繫,讓對方從自身的角度審視這段婚姻是否還有持續的必要,千萬不要和對方採取過激或暴力行為,給對方一定的時間及空間。任何一個人經過一段時問的思索後,總會有一個結論,一種是可以考慮離婚,但有一定的條件;另一種就是堅決不同意離婚。
第二步,對於附加一定條件的離婚,一般情形下附加的條件是物質經濟上的或者是孩子,如果條件是在能承受的範圍之內,就可以考慮做出讓步或補償。仁至義盡仍不能做通思想工作的,最後可採取訴訟離婚的方式解決。選擇這種方式,需要當事人提前準備離婚所需的證據,主要就是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也是先進行庭前調解,且調解貫穿整個審理過程,庭審結束後,如果仍未能調成,人民法院會根據庭審及雙方提交證據情況作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認定。如果認定為夫妻感情確明破裂,則判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否則,不準離婚。
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⑤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老公不願意離婚,最好的辦法還是可以進行雙方的溝通,協商或者是進行離婚條件的談判,從而達到協議離婚,如果實在協商不下來的話,再進行訴訟離婚,這個時候就需要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讓法院同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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