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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給前夫買的保險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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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了給前夫買的保險有效嗎?

離婚了給前夫買的保險有效嗎

離婚了給前夫買的保險是否有效要根據自己購買的保險類別分析,如果是離婚後購買人身保險的話一般是無效的。

離婚後,因不再具有家庭成員間關係,在離婚後為對方購買的人身保險合同,除非事前徵得對方同意,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保險法》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八百五十三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八百五十四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夫妻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八百五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八百五十六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並不是所有的保險都要求雙方當事人必須要有某種聯繫才行,因此,對離婚後給前夫買的保險是否有效的這個問題不能給出準確的答案。自己給前夫買保險的時候,對於這種情況就應該諮詢一下保險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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