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開庭沒證據怎麼辦
在離婚的訴訟案件中,主要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因此在離婚案件中,不管原告還是被告,都要積極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尋找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離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相對其他方面證據而言是比較難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過錯的情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了五種應該判決離婚的情形,這五種情況下當事人只要有證據證實,法院在調解無效後一般應判離。如果不具備以上幾種情形,第一次起訴法院判離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況的當事人都希望自己能收集到相關證據,儘快走出圍城,在此我們談一下面對這幾種情形該如何取得證據?
這五種法定的情形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並屢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經分居兩年,都屬於法定判離的情節。是否存在上述情況,法院要看雙方出示證據而定。
離婚案件中,有關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過錯的證據最難收集。一般存在這種情形的當事人都比較隱蔽,輕易不會暴露自己,許多受害方當事人無奈地放棄了取證。
那麼,在實踐中這部分情況需要什麼證據證實呢?從傳統的證據來説,能夠證明過錯一方存在上述情況的,一般是經常居住地的鄰居、朋友、街道或居委會的證明。
隨着網絡的發展,電子證據這一證據形式也隨之進入司法領域,像手機短信、MSN、QQ的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錄音錄像等在一定條件下都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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