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離婚證弄丟了要怎麼辦
現實生活中,不管是什麼證件,其實當事人都是應該妥善進行保管的,畢竟日後自己也不知道會不會再用到。而對於想結婚證、離婚證這樣比較重要的證件,更是要放好。實踐中經常出現弄丟離婚證的情況,那離婚證弄丟了要怎麼辦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證弄丟了要怎麼辦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補辦了結婚證後提交給公證機關。
二、怎樣補領離婚證
(一)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户口本原件(户藉證明/集體户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二)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三)審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四)登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補領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五)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
三、離婚調解書等於離婚證嗎?有了離婚調解書還要領離婚證嗎?
根據《婚姻法》法律規定,離婚形式包括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所謂協議離婚就是男女雙方經過協議,意見達成一致,可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協議不成,任何一方可起訴到法院,法院確認符合規定離婚條件,可以判決離婚。但是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一般都主持雙方調解,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會簽訂調解協議,法院會出具民事調解書。
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文書,是調解書的基礎。它本身並不能確認及證明離婚的效力。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調解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既是當事人平等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協議予以確認後,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第八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民事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院以判決書的形式作出准許夫妻離婚的情況下,夫妻是不用去領取離婚證的;與此類似,由於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夫妻拿到離婚調解書後不需要領取離婚證,也就是説,離婚調解書等於離婚證。
其實此時也不用太擔心,畢竟我國是允許補辦離婚證的。而具體該如何來補辦,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也是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的。當然,現實中要是夫妻是被調解離婚的,在領取了離婚調解書之後其實也是不用再辦理離婚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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