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在6個月後再起訴離婚嗎?
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進行審理,一般來説,法院在第一審程序中,是不會支持離婚的,這樣,當事人離婚主意已定,應該按照程序發起二審,再行起訴離婚。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和二審之間要有一個時間間隔。那麼,一定要在6個月後再起訴離婚嗎?結合相關資料,小編回答下這個問題。
一、一定要在6個月後再起訴離婚嗎?
依據《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後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依據這一精神的規定,如果原告在第一次起訴沒有達到離婚的目的,如其再想起訴離婚,則必須在六個月以後才可以在起訴,除非有新理由、新情況。這裏的新情況、新理由是指原告在第一次起訴過程中還沒有出現,但在原告撤訴、判決不予離婚或調解和好之後又出現了新的情況,這些情況足以認定夫妻之間的感情徹底破例且且無和好的可能。
所謂新情況、新理由,通常是指當事人在判決不準離婚後,出現了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理由,或有一方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重大犯罪可能的,或有其他確定不能繼續同居等嚴重情況和理由。比如出現了有可能導致兇殺、自殺等情況,可以認為是出現了法定的新情況、新理由。還有一些情況,如6個月內出現重婚;一方犯罪;一方公開與他人姘居;一方患禁止結婚的疾病等也應酌情考慮。
二、離婚訴訟書中應該包括哪些信息?
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提交離婚起訴狀,名稱可以是:離婚起訴狀、離婚起訴書、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書。離婚起訴書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離婚訴訟管轄等內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了離婚訴狀寫作應包含的一般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根據訴訟目的確定訴訟請求的範圍。訴訟請求體現了起訴人的訴訟目的,根據“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則,法院審理案件必須在原告訴訟請求的範圍內進行。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不支持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收集更多資料,在6個月後再起訴離婚,這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但是也有特殊情況,如果在6個月內出現對方犯罪、重婚或者公開姘居的,當事人可以不用等6個月後,在證據齊全的情況下,及時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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