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書多久可以領結婚證?
離婚判決書任何時間都是可以領結婚證的,判決離婚後,如果是一審判決,最早在判決生效後,即第十六天,就可以再婚登記。如果是二審判決,生效後的第二天就可以再婚登記。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可以自一審判決起半個月內提起上訴。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判決離婚?
在司法實務中,判決離婚的條件有: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只要民事主體已經與他人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在獲得判決書之後的第二天就可以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這是由於此時即使結婚也不會觸犯重婚罪,對於不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也不會給其他的主體造成侵害,那麼司法機關是不會介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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