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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要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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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只規定了四種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家暴和外遇,是離婚時最常見的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事由,但具體要多少錢合適呢?法律上並沒有給出具體的標準,所以離婚時這個賠償數額就五花八門,有的要10萬,20萬,有的要50萬,100萬,甚至更多。實踐當中多數人主張的這個數額在10萬50萬之間的居多。那結果呢?絕大多數因為證據不夠充分,法院都無法支持這項主張,一分錢沒有。即使有,這個賠償標準也要看地區經濟水平,家庭資金的多少,過錯程度,所造成的後果情況,來綜合判定。比如北京,過錯成立的話,通常是2至5萬,極少有超過10萬元的。所以,沒必要把賠償數額定的離譜,一旦不被支持,這部分訴訟費就要自己承擔,增加了訴訟成本。

離婚損害賠償要注意哪些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標籤:損害賠償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