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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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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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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準備離婚,就離婚財產分割鬧出矛盾,民政部門調解無效的,就得走法律程序了。一方準備訴訟之前,要準備好訴訟狀和其它證實感情破裂的材料。同時,還要準備奧一筆訴訟費用。那麼,離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聽聽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離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是什麼?

根據國務院頒佈實施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離婚案件的受理費,每件交納50元至300 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案件受理費由原告預交。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二、離婚訴訟法院審理程序是怎樣的?

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也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後,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作必要的準備工作和活動。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

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後,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於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願意公之於眾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綜上所述,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要預交一筆訴訟費,涉及到財產分割的話,費用會多些,按照爭議財產的一定比例執行。這筆訴訟費用是預交的,等法院審判後,原告勝訴的,要由被告返還。如果繳納訴訟費用存在困難的,也可以暫緩或者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