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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據都包括什麼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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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據都包括什麼方面

一、離婚證據都包括什麼

證明身份關係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户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4、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6、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不能提供以上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

二、應該怎麼收集離婚證據收集離婚證據的原則和方法:

收集離婚證據必須依法進行。人民法院立案後,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需要收集證據時,可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也可直接向當事人本人進行收集調查證據;收集證據應由二個人以上共同進行,獨審獨記,獨來獨往是違法的。證據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或蓋章。

收集調查證據必須客觀,應當實事求是,絕不能憑主觀意願去取捨。

收集離婚證據的方法,因證據的形式而有所不同。具體地説有文字記錄、錄音、錄象、以及提取證據。

通常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才會要求當事人提供一定的證據,這樣最終法官做出的判決結果才有可能對當事人有利。而實際案件中,因為具體的情況不同,意味着當事人需要收集的證據也是不一樣的。如果是爭奪孩子撫養權,那肯定是需要自己條件更好的證據。

標籤:證據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