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有冷靜期嗎?
一、第二次起訴離婚有冷靜期嗎?
第二次起訴離婚冷靜期是沒有的。起訴離婚是不受離婚冷靜期的限制的。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願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雙方自願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的,暫時不發離婚證,不馬上解除婚姻關係。
2、離婚冷靜期是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 ,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30天的冷靜期限屆滿後,雙方應當在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給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
4、在後一個30天內,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發生離婚的效果。
三、婚姻冷靜期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根據具體要素的不同,可分為:
1、前提要件,三十日冷靜期屆滿時,當事人沒有撤回離婚申請;
2、期間要件,屆滿後,三十日內當事人為一定的行為;
3、主體要件,只能是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
4、機構要件,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5、行為要件,請求發放離婚證。
大部分夫妻在吵架時都會提出離婚的請求,為了防止在衝動之下辦理離婚手續,因此設定了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規定。根據相關規中的有關內容,對於那些首次帶着離婚協議書,提出離婚請求的男女雙方,是不能立即獲得離婚證的,必須是經過三十天的冷靜期後,若再次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此時才會結束婚姻關係,否則不予辦理。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需要三十天的冷靜期,如果是訴訟離婚,不需要冷靜期,離婚冷靜期的注意事項包括雙方自願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冷靜期限屆滿後,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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