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向法院起訴離婚需要結婚證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起訴應當明記以下事項:
1、關於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以及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等。
4、起訴方還要準備能夠證明雙方身份的主體材料,比如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等。
離婚案件要想起訴,首先得證明雙方存在夫妻關係。而結婚證就是證明夫妻雙方關係的一種憑證。如果結婚證丟失,可以向結婚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夫妻關係存在的證明也可達到同樣效果。
二、起訴離婚去哪起訴離婚
1、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離婚,調解是必經程序,但是關於調解的時間法律是沒有具體的規定。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即人民法院對已受理的離婚案件,依法律程序進行的調解工作。調解既可以在庭前也可以在庭審中進行。離婚案件屬於民事案件,受民事訴訟法的調整,審理離婚案件是需要在審限之內審結的,那麼調解工作也需要知道審限之內必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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