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離婚

軍人離婚需要手續有哪些

離婚3.09W

軍人離婚需要的手續具體分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都為現役軍人,一般由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領導進行調解;若調解無效,且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條件,則由政治機關部門出具證明,雙方可至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或提出離婚訴訟。
2、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如是軍人一方要求離婚,則由軍人所在部隊的領導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解,若調解無效且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另一方同意的,政治機關即可出具同意現役軍人離婚的證明,雙方可至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如對方不同意離婚,部隊可請對方就職單位或地方部門進行調解,若調解無效,政治機關部門即可出具調解狀況證明,由現役軍人至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但非軍人的一方堅持要離婚的,如果軍人一方同意離婚,則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可至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如軍人一方不同意,則政治機關不可出具證明,但經過查實軍人一方的確有重大過錯的情況除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軍人離婚需要手續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