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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兩年怎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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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兩年怎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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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知道夫妻是可以通過分居的方式來離婚的,那麼夫妻分居兩年怎樣離婚呢?此時,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才行,否則的話起訴到法院,也是不會做出離婚判決的。下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了解一下。

一、分居兩年怎樣離婚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着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二、是否分居兩年就可以離婚

《婚姻法》第32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經法院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雖然婚姻法有這樣的規定,但前提是因感情不和分居的。

但司法實踐中,這一條基本是被架空的,現在全國各地法院普遍做法是:第一次起訴離婚,只要對方堅決不同意,法院一般都會判決不準離婚,不管是否符合應當判決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男女婚姻關係建立的唯一合法途徑就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解除婚姻關係的合法途徑有三條:

1、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的法律憑證;

2、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係;

3、一種是非常態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係自然終止。

因此,因分居離婚的是要看什麼原因,如系感情不和分居,是可以判離的。

以上就是“分居兩年怎樣離婚”和“是否分居兩年就可以離婚”的內容。夫妻要是持續分居兩年的,除此之外還要滿足以感情不和而分居,相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那麼此時法官才會做出離婚判決。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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