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有哪些
一、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有哪些
離婚過錯賠償是指因過錯配偶的過錯行為,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時,由過錯方向無過錯方承擔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的民事責任。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行為人有過錯。所謂過錯並非是離婚行為本身,而是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為。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過錯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等。
二是有損害事實。即因上述過錯行為給配偶方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三是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即過錯行為導致了損害事實的發生。這種因果關係是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和基礎。
四是離婚的發生且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無過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離婚無過錯損害賠償的請求主體是無過錯方。因為無過錯方是受害人,他(她)對分割人即過錯方因過錯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當然有權主張權利。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顯然,第三者不能成為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這是因為,第三者不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如果無過錯方訴訟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種法律關係,而非離婚之訴。這是離婚損害賠償侵權責任的特殊要求。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始得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無離婚事實的發生,離婚損害賠償就無從開始,同時要求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必須無過錯,本人如有相同的過錯行為,則過失相抵,不得要求損害賠償。
離婚過錯賠償既可適用於判決離婚,也可適用於協議離婚。離婚並不因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而有不同的效力。協議離婚時,雙方可就損害賠償進行約定,無約定的,也並不表示無過錯方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協議離婚生效後,無過錯方仍可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判決離婚的,無過錯方可在起訴離婚的同時,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關於違法行為的範圍,《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了因一方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雙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雙方經結婚登記已取得結婚證;同時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佈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因此,凡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實婚姻條件的男女,他們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財產糾紛,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2.雙方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前提是離婚訴訟。因此,凡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夫妻一方因特定的過錯而導致離婚
在通常情況下,離婚的發生有其複雜的主、客觀原因,而且夫妻雙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責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法律規定的重大過錯而導致離婚的情況下,過錯方才成為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無過錯方不能向與過錯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通姦等婚外性行為,則被排除在外。這裏所稱的“無過錯”僅限於上面列舉的四種過錯而言,至於其他過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難免,因此對“無過錯”不能作擴大理解。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可見,提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的程序是很嚴格的。同時,對於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依法也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此外,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根據離婚自由的原則,不論是無過錯方還是過錯方均可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規定的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時,還應區分以下不同情形:
1.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在離婚訴訟案件中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過錯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種方式。財產損害賠償主要是指,因過錯方的過錯行為導致無過錯方所持財產的減少,無過錯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雙方共同經營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傷害所支出的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等費用。財產損害賠償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對他人財產造成的損害,應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財產損害賠償,應遵循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要求損害不僅要賠償直接損失,而且對確定的間接損失也要予以賠償。精神損害具體是指配偶身份的純正和感情專一的精神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害,排他的性生活利益受到損害,家庭暴力或精神壓抑所致的肉體傷害和痛苦以及名譽、人格尊嚴、社會地位等社會價值的貶損等。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較之財產損害難度較大,金錢買不了感情,但金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婚姻中無過錯方的損失。由於精神損害的無形性及其不可估價性特徵,法官在裁量精神損害的賠償金額時,則必須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0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來確定賠償金的數額,這些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一、精神損害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羞辱等情緒障礙;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等等。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應由醫學專家劃分輕重程度,作出相應判斷。
二、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具體侵權情節。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違法造成損害成正比。
三、其他情節。如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過錯方對家庭、子女所盡義務的多少和貢獻大小,以及加害人的經濟狀況,承擔損害賠償的能力以及受訴法院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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