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審理期限一般是多久
無論是對怎樣的案件進行審理,此時都是需要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的,原則上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必須要對案件作出最終的判決才行,對於離婚案件而言也是如此。那我國法律中規定的離婚案件審理期限一般是多久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案件審理期限一般是多久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期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説,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二、離婚案件缺席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在民事案件中,離婚案件佔有重要的比例,而缺席審理的離婚也屢見不鮮,它有兩種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而採用公告送達方式缺席開庭;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而缺席開庭。不容置疑,對解除那些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有許多問題不容忽視,如: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難以認定;子女撫育問題難處理,財產狀況難以查明,離婚的目的難識別,調解前置程序難落實。
三、離婚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情況
不公開審理意味着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公開進行。如開庭的時間、地點不公開;當事人的案由不公開;審判人員的情況不公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不公開;強制措施不公開;法庭筆錄不公開等。
不公開審理的範圍和程度是:
1、不向廣大羣眾公開,即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允許廣大羣眾旁聽。
2、不向新聞界公開。即不允許記者採訪案件審理情況,也不允許記者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報道有關案件審理的情況。
上述離婚案件雖不公開審理,但對上述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期一律公開進行。
在對離婚案件審理的過程中,需要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進行,不能超過規定期限之後再作出判決,這樣會構成程序違法。而對於離婚案件一般都是需要公開審理的,但要是此時涉及到當事人隱私,那可以在申請之後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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