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案件,和解執行費多少?
一、夫妻離婚案件,和解執行費多少?
目前,各地法院態度不一,如果機械的理解並執行相關規定的,應當是全額繳納執行費;事實上,各地在實踐中,做法不一,有的減半收取;有的減免;更多的是全額收取。
1、對於撤回執行申請後執行費的承擔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僅對撤訴的訴訟費承擔問題作出了規定,根據該規定:‘撤訴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事實上,對於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的執行費承擔問題,也是可以參照該條執行。
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實踐經驗: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規範民事執行和解的若干規定(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和解案件的申請執行費,由執行法院按照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數額確定。”
3、申請執行人經濟困難,人民法院也可以酌情減免執行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6條規定:“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可以裁定駁回執行申請,並裁定申請人支付相應的執行費。當然,如果申請執行人經濟困難,人民法院也可以酌情減免執行費。
在現有的實踐中,多數地方由於《訴訟費用繳納辦法》對執行費收取並無特別規定,執行中被執行人自覺履行或當事人雙方達成執行和解結案甚至撤回執行申請的,仍然是全額收取執行費,導致一些被執行人對此有牴觸意見。
二、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離婚之後對於夫妻婚內的共同財產,一般是均等分割的,而婚內屬於個人專屬用品的一般歸個人所有,兩地分居的,財產分割時各自管理各自的財產即可,如果財產相差懸殊,多的一方可以給予對方一定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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