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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兩年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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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兩年可以離婚嗎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第二、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分居兩年還需具備:
1.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
2.分居的原因必須是感情破裂而分居;
3.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兩年,但經調解沒有和好可能的。
具備以上條件才能准許離婚。
分居應具備以下幾點:
1、分居要具備——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為其他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第四款、第五款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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