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具體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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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堅持不離婚,或者雙方同意離婚,但對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無法達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的程序離婚。法院訴訟離婚和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是夫妻離婚的兩個途徑。那麼訴訟離婚的具體程序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二、訴訟離婚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訴訟離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條件,即“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也必須執行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以此為據裁判是否許可當事人離婚。
(二)在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對爭議處理起主導作用,它要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和理由進行審查,是否准予離婚取決於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決准予離婚,也可以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
(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調解和判決,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即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和判決書中所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三、訴訟離婚的具體程序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由此看來,訴訟離婚應該按照提起訴訟、法院調解、審理和判決的程序進行。
(一)提起訴訟。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
(二)法院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可叫訴訟內調解。
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願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説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三)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於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係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四)判決。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由於訴訟離婚是離婚雙方通過司法途徑進行的離婚,因此必須符合我國婚姻法中關於離婚的相關規定。我們建議您在進行訴訟離婚時,最好能夠事先向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進行諮詢或者直接委託律師為您代理訴訟離婚,這樣不僅能夠省時省力,也能避免糾紛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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