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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至20萬標的訴訟費是多少

一、10萬至20萬標的訴訟費是多少

10萬至20萬標的訴訟費是多少

根據十萬元的標的,訴訟費需要2500元;20萬標的的訴訟費是3000元。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而對於律師代理費,遵循國家和當地關於律師收費規定前提下,由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協商確定。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

二、訴訟費的交納退還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 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 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 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這裏所説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二)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 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 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 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分別預交。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 移送後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 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本辦法規定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綜上所述,不管是什麼類型的案件都是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指出律師費是要多少的,具體律師費的收費一個是要看當地對於這個律師收費的相關規定是什麼,還有一個就是這個當事人所找的律師與其協商的費用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