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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離婚後孩子怎麼判給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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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離婚後孩子怎麼判給父親?

男女離婚後孩子怎麼判給父親?

離婚孩子判決一般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的以下原則進行:

(一)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是若母親因患有重大疾病、有撫養條件卻不盡撫養義務等不適宜撫養孩子的情形的,也可以由父親撫養。

(二)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三)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二、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有哪些?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其程序如下:

(一)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三)批准。對於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係。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主要是:第一,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第二,相關機關進行審查;第三,批准離婚,解除婚姻關係。在男女離婚之後,女方沒有能力撫養孩子的,如嚴重精神性疾病或者不願意撫養孩子的,可以將孩子判給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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