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多長時間可以自動離婚?
一、夫妻分居多長時間可以自動離婚?
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婚姻關係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但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准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分居,多指保留夫妻關係而不共同生活。分居不離婚,是一種生活方式,這些人雖然覺得無法再以夫妻的身份繼續生活,但鑑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又不願意捨棄婚姻帶來的諸多好處,最後的結果就是兩個人雖然在名義上還是夫妻,但實際生活中卻是各過各的,互不干涉。
二、分居兩年可否自動離婚
首先,不存在自動解除婚姻關係這一概念。結婚以去登記為準,即以辦理結婚證為準,相應的是,離婚也以辦理離婚證為準(如果是訴訟離婚,則以判決書為準)。所以説,結婚和離婚都需到相應部門辦理書面手續,故不存在所謂“自動解除婚姻關係”的説法,這個説法是不準確的。
其次,婚姻法規定因夫妻雙方感情不合導致分居滿兩年以上,構成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這個規定有三個要件,一是要分居滿兩年;二是分居因感情不合引起,而不是其他原因,如工作調動等因素;三是即使符合前面兩個要素,也僅是屬於被法院認定感情破裂的標準之一,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一方提出感情不合導致分居滿兩年以上,需要有證據證明,並被法院採信,繼而可能法院支持主張離婚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判決離婚。
三、分居兩年離婚的法定條件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與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説,“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着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説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總而言之,判決夫妻離婚的條件不是根據分居多少年,而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分居之後導致感情破裂,則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判決離婚,並且要有相關的證據可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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