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離婚

分居兩年起訴離婚要辦理什麼手續?

離婚2.69W

分居兩年起訴離婚要辦理什麼手續?

夫妻感情因為生活瑣事的摩擦而日趨冷淡的情況經常發生,最終因為感情破裂而選擇離婚不在少數,那麼,分居兩年起訴離婚要辦理什麼手續?下面小編對分居兩年起訴離婚要辦理什麼手續以及需要收集的離婚證據給大傢俱體講一下。

一、分居兩年起訴離婚要辦理什麼手續,如何證明已分居兩年,證據有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准予離婚。訴訟是需要證據來支撐自己的主張的,離婚案件中如何證明分居兩年,證據有哪些?下文華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閲讀!

1.牀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的夫妻還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後,同房不同牀,各自分灶吃飯。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一般不予採信。

2.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二、離婚案件應該由哪方舉證

離婚案件除有特殊規定外,一般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但僅僅是一般性原則,並不能適用於所有案件,因此,才有舉證責任倒置和法院調查取證等制度的補充。我國設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訴訟的公平、公正和效率,最大限度的讓法律事實符合客觀事實。

因此,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應根據其特點和規律分配舉證責任,這不僅更有利於查明案件的事實,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同時,也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並符合民事案件“優勢證據”規則。

三、離婚訴訟原告舉證責任有哪些

離婚訴訟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離婚訴狀應提交其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成立的證據,即原告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規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做出的,離婚訴訟的原告應提供如下證據:

四、起訴離婚要提交哪些證據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一方下落不明,對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是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訂婚期間有無波折,是初婚還是再婚。

3、如女方已懷孕,應説明懷孕日期,並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4、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

5、提供婚後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後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6、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患病的具體時間。如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教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勞改地點。

綜合所述,分居兩年,是法定的可以判決離婚的理由,但是分居兩年的證據一般人是非常難以取得的,你可以起訴離婚,但是如果對方不同意,你就必須有充足的證據來證明你們感情確實已經破裂,這樣才可以解決問題,至於分居兩年起訴離婚要辦理什麼手續的具體情況,都是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來認定的,建議諮詢律師或者當地有關政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