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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一定要分居兩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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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一定要分居兩年嗎

一、起訴離婚一定要分居兩年嗎

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可以判決離婚。可見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有的夫妻感情隨已破裂,但誤以為只有分居2年後才能離婚,因此等待2年後再起訴,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有的當事人認為先提出離婚對方會以不離婚為要挾,從而導致自己在訴訟中處於被動,尤其在財產分割時會吃虧。這種想法並無法律依據。訴訟中的主動與被動取決於證據的收集,法律的運用以及訴訟技巧和經驗。這種誤解常常導致雙方都不願主動提起離婚訴訟,長期處於冷戰當中,很多感情已經破裂的婚姻處於“植物人”狀態,對當事人雙方有害,對社會安定不利。

二、未盡夫妻義務能起訴離婚嗎

不能。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43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這條規定是倡導性的規定,是道德原則。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但是,需要明確的是,如果夫妻一方違反其他法定條款,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或有虐待、遺棄等行為,或與他人同居的,他方可以依據其他法定條款和《民法典》合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並給當事人一個“説法”。

只不過説在起訴離婚的時候,夫妻如果同時滿足了分居離婚的條件,那麼可以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這種情況下法院才會做出離婚判決。而按照我國的規定,法院准予夫妻離婚的唯一標準為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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