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土地補償款還給嗎
一、夫妻離婚后土地補償款還給嗎?
1、離婚以後一般就不需要向前妻或前夫支付土地補償款了,如果當事人的户口也已經遷出去了的話,政府部門就是按照現有家庭人口數支付補償款的。而且,在雙方解除了婚姻關係之後,發生在對方當事人身上的徵地補償,跟自己原本就是無關的,雙方之間所存在的財產糾紛在離婚時就已經解決清楚了。
2、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夫妻關係合法期間取得的土地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但是,在實踐中,因我國土地承包在性質上與方式上的特殊性,離婚時具體怎麼處理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
二、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入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2、《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在正式結束了一段錯誤的婚姻生活之後,往後不管是拆遷、結婚還是其他的事情都不會再跟另一半有任何的關係,而且,就算土地補償款是在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發放下來的,這都不見得必須要跟另一半平等的分割,關於土地補償款的分割我們需要夫妻雙方的詳細情況才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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