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第二次起訴需要多長時間
一、離婚第二次起訴需要多長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七項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説,判決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法院不受理原告在六個月內的起訴是原則性規定,但仍有例外,如果出現了在上一次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出現的情況,足以影響到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的,原告均有權利起訴。
審理離婚糾紛案件的時間:
對於婚姻案件的審理,也需要一定的時間。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
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麼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定,要在六個月之後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
二、男方出軌可以讓他淨身出户嗎
男方出軌的話,損害方可以向其要求一定的賠償。《民法典》對於出軌問題做出了新的、明確的規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出軌,那麼作為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法定的可以在離婚中得到賠償的幾個情形主要包括的是: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如果走上法庭那麼自己主張的事實是需要證據才能被承認的,如果沒有相關證據的話那麼無法認定對方有出軌事實的。但是針對證據這方面,其實很多東西都可以成為出軌的證據,對方書寫的保證書、悔過書等,其次是相關的出警記錄和筆錄等,最後是相關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以及照片和錄音錄像等都可以證明對方有出軌事實。
收集了證明配偶有出軌的證據後,即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可以要求過錯方離婚賠償,下面是婚外離婚賠償標準: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二)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由具體情況確定。
男方出軌的話,損害方可以向其要求一定的賠償。具體的判決還是需要法院進行衡量,一般只會多分割財產,除非在婚前的財產協議當中就已經註明了財產歸屬,那麼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能不能夠淨身出户還有待商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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