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離婚答辯狀不提交有何影響?
一、被起訴離婚答辯狀不提交有何影響?
作為被告的一方,法院在送達傳票時有一份應訴通知書,有一條“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並按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如不按時提出答辯狀,不影響本案的審理。”答辯狀是提交給法院,再由法院送達給其他當事人。被告是在收到起訴書狀副本後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被告如果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答辯狀對於被告而言,更多的是權利而不是義務,因為程序上給與了被告辯解的機會。民事訴訟中,法院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原則,如果被告提出起訴狀之外的事實或是請求,法院根本不會予以受理,而且在離婚訴訟中,是不存在反訴的。因此,書寫答辯狀的首要原則就是圍繞起訴狀的內容書寫。
二、被告開庭可以不去嗎?
離婚案件一般都要求當事人到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應向法庭提交書面意見。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據此規定,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本人應當出庭參加離婚訴訟。如果其確有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法院根據客觀情況確認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
正常情況下,離婚案件必須當事人都要到庭,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委託律師參與庭審,也可以向法院請求延期審理,如果對一審的結果不滿意,也可以提出二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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