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離婚誰更耗得起?
當男方出軌被女方發現後,女方無法忍受的話,可能會提出離婚。如今,離婚早已是很普遍的事情,被社會接受。很多時候,一方是不想離婚的,還想維持一個完整的家庭。於是,離婚事宜一拖再拖。那麼夫妻一方不離婚誰更耗得起?下面小編就給談談這個問題。
一、夫妻一方不離婚誰更耗得起?
夫妻一方不離婚沒有誰更耗得起的法律規定。
按照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都要離婚的,就離婚各事項協商一致的,可以協議離婚;一方要離婚的,只能訴訟離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感情走到了盡頭,很多家庭選擇了離婚,但走到這一步,是我們都不願看到的。現在的夫妻普遍比較年輕,多數夫妻離婚是因為情感衝動以及對自身婚姻存在認識誤區、盲區造成的。80後離婚率高,有時候一兩句吵嘴就會鬧着要離婚,還有一些甚至是帶着孩子來辦理離婚,讓人看着痛心,離婚對於年幼孩子來説,他們的命運出現了重大轉折。
二、離婚的途徑有哪些?
1、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2、訴訟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准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問題。
三、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説,“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着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説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由此可見,針對不離婚誰更耗得起的這個説法,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其實,對於雙方而言,離婚都是有一定傷害的,即便是一方拖着不離婚,造成的傷害也是互相的。這時,堅決離婚的一方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結束這種生活,一般來説,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破裂的,就會支持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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