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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有過錯要求離婚怎樣判決?

離婚3W

一、原告有過錯要求離婚怎樣判決?

原告有過錯要求離婚怎樣判決?

1、法院會根據離婚訴訟案件的審理原則首先對雙方進行調解,如果無過錯方對過錯方的過錯給予諒解,過錯方也也願意接受調解,則雙方存在調解的基礎,法院會調解處理。

2、如果雙方確實矛盾無法調和,或一方堅持要求離婚,則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

3、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無過錯方一定的照顧。

4、無過錯方也可以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提出賠償要求,具體的數額則要根據無過錯方的損害程度(包括精神損害)雙方的經濟狀況、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

二、法定的離婚條件基本上有三種類型:

1、過錯原則,即以可以歸責於配偶一方的妨礙婚姻存在的原因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在配偶一方提出並證明對方有足以妨礙婚姻的過錯時,才准予離婚。無過錯方具有離婚的請求權。有過錯方則不能以自己的過錯行為而主張離婚;

2、干擾原則,即以不可歸責於配偶一方但卻是客觀存在的妨礙婚姻關係的繼續存在的事實作為法定的離婚條件。妨礙婚姻關係存在的事實包括:重大不治的疾病、精神病、性無能、失蹤;

3、破裂原則,即不問離婚的具體事由如何,只要當事人訴請夫妻難以共同生活,法院確認婚姻關係確已破裂到不能挽救的程度,不準予離婚。破裂原則又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⑴婚姻破裂和感情破裂;

⑵無限破裂和有限破裂;

⑶無因破裂和有因破裂;

單方有離婚請求權的破裂和雙方有離婚請求權的破裂。

法院對於公民提出的離婚請求一般都是會受理的,若是在提交的離婚訴狀之中,表明了配偶一方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存在重婚、家暴或者是出軌等行為,又直接提出協商獲得對方支付的經濟賠償金的,法院在審核後發現訴狀之中的內容屬實,是會准予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