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不公開審理嗎?
一、離婚案件不公開審理嗎?
離婚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一般來説離婚案件是要公開審理的。但是當事人如果向人民法院申請不公開審理,人民法院認為符合不公開審理的情況就會不公開審理。對於涉及個人隱私,或者涉及國家祕密的應當不公開審理。而離婚案件不公開審理的,需要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二、《民事訴訟法》對於開庭審理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對於離婚案件的處理,一般是需要嚴格按照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而對於是否公開審理,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審理事項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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