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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達後開庭能判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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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送達後開庭能判離婚嗎?

公告送達後開庭能判離婚嗎?

公告送達後開庭能判離婚,具體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2、《民事訴訟法》

第84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因此,離婚找不到人的話,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二、起訴離婚一般多久可以判決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因此,通過訴訟離婚的案件審理時間如下:

(1)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二審: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所以,一般來説,離婚案件一審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離婚官司可以有一審、二審,還可能有發回重審的時候,所以在不同的階段判決的期限都是不同的。

如果公民已經掌握了證明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了的證據,但是配偶並不同意離婚,那麼就可以帶着自己掌握的證據、以及按照規定書寫的離婚訴狀,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