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離婚女方一般可以要求什麼
一、哺乳期離婚女方一般可以要求什麼?
女方哺乳期離婚,可以要求得到婚後共有財產的大部分或者全部,以及主張得到孩子撫養費用。分割共有財產和孩子撫養費的數額,需要離異雙方自行協議。達不成協議的,可以上法院起訴解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所以,哺乳期婦女是可以離婚的。
二、訴訟離婚注意的問題包括哪些?
(一)首先,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另外,當事人一定要認真閲讀“舉證通知書”,以免過了舉證期限。一般情況下,只要對方當事人特別是律師不提異議,法院不會主動因舉證過期而拒絕質證。但是,如果關鍵性的證據得不到質證,自己又是原告,只能撤訴了。
(二)其次,為防止對方隱匿財產,應當提前準備。比如,在起訴前,就將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收集好,或請朋友做見證證言,兼採用影像取證技術。另外,對於銀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法院調查或律師出具調查令調查,一旦查出財產下落,可以視情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等。
(三)最後,對方拒不履行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中的義務的時候,另一方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實踐中常出現的問題是房屋對價款的給付執行,往往會出現,一方不是拿不起錢,而是不想拿錢的情況。因此,必須採用其他方式結履行義務方施加壓力。比如,申請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產,限制其行使權利。
婚姻法也沒有規定女性在哺乳期之內就不能離婚了,但不管離婚的訴求是女方還是男方提出來的,彼此在婚姻生活中都沒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因為女性在哺乳期可以適當的照顧弱勢羣體,但非常有限,不能以此就漠視男方的民事權利。女方如果因為在哺乳期離婚就要求男方進行賠償的話,是不太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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