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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離婚應該怎麼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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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離婚應該怎麼做才好

有一些國家存在自動離婚的説法,但在我國就不認可自動離婚。也就意味着夫妻若需要解除婚姻關係的話,就必須要按照規定辦理了離婚手續才行。而現實中如果一方要想離婚的話,此時要如何操作才能達到自己的目的呢?針對不同的離婚方式,自然需要手續要求就不一樣,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要想離婚應該怎麼做才好

我國法定的離婚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在生活中有很多人認為還有一種方式就是分居滿一段時間後夫妻雙方就自動離婚了,實際上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我國法律規定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需要注意的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只是法院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依據。不必然需要雙方分居滿兩年才能起訴離婚。

(一)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又稱登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誌願離婚並就婚姻的法律後果達成協議,經過婚姻登記機關認可,既可以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方式。

協議離婚要求:夫妻必須就離婚,子女以及財產的有關問題達成共識,並同時持有關證件和證明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當事人申請後對經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

需要注意的是,雙方離婚必須是出於自願。當事人為合法夫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訴訟離婚

1、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

2、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比如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訴訟。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法院判離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三)相關的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

1、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3、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4、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離婚需要辦哪些手續

(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製作,經雙方簽字後產生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二)起訴離婚。起訴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後一般採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調解離婚,是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養育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離婚並製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養育等作出離婚判決。

判決離婚後,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個月作出判決,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另一方不見得也有這樣的想法,這個時候協議離婚不成的,自然就只能通過訴訟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了。當然,打離婚官司的時候,要是不滿足規定的標準,自然最終也是不能離婚的。在不同離婚方式下,對手續的要求都不同,要是你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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