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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才算是假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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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才算是假離婚?

一、哪些情況才算是假離婚

(一)通謀離婚

通謀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後再復婚的離婚行為。通謀離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雙方當事人並無離婚的真實意思,不符合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

2、雙方當事人以離婚為手段,以達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為了逃避計劃生育而多生子女;為了逃避債務;為了兩邊享受分房或購房的國家優惠政策;為了給子女辦理農轉非户口等等。

3、雙方均有惡意串通離婚的故意,共同採取欺騙或者隱匿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以違法獲取離婚登記。

4、通謀離婚一般具有暫時性,待預期目的達到後,雙方通常會按約定復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離婚後置原先的約定於不顧,不願復婚或者與他人再婚,從而容易引起糾紛發生。

(二)欺詐離婚

欺詐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採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後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欺詐離婚具有以下特徵:

1、這種離婚是欺詐方的真實意思,而受欺詐一方並無離婚的真實意思。另一方同意離婚是基於對方採取偽造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會作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2、欺詐方的目的在於騙取對方同意離婚,以達到離婚的目的,因而並無復婚的意思,而受欺詐方卻期待目的達到即行復婚。

3、受欺詐方既是受害人,又與欺詐方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

二、虛假離婚有什麼後果

虛假離婚雖然履行了離婚的程序,但欠缺離婚的條件。因此,對於虛假離婚的效力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形:

1、虛假離婚當事人均未與第三人結婚的,其離婚可以被宣告無效。

現行的《民法典》和《婚姻登記條例》,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虛假離婚的處罰,婚姻登記機關也不再對虛假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

因此,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虛假離婚,無法獲得婚姻關係上的救濟,所產生的後果應由當事人承擔。

虛假離婚當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騙取離婚調解書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由法院裁定撤銷原離婚調解書。

值得注意的是,虛假離婚屬於宣告無效而非當然無效,只有經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離婚無效並收回離婚證、離婚調解書,始為自離婚之日起無效,婚姻關係視為未解除。

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無效的,仍應認為虛假離婚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2、虛假離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經與第三人結婚的,應承認其再婚有效

此時虛假離婚當事人請求宣告虛假離婚無效的請求權消滅,原虛假離婚確定的發生法律效力。

實踐中夫妻雙方一旦辦理離婚登記後,婚姻關係就已解除。法律上沒有“假離婚”,一旦辦理離婚登記,就是真離婚。

此時如果在“假離婚”期間一方變心,另一方不可能以當時意思表示虛假提出抗辯來證明婚姻有效。

就假離婚來看主要包括了兩種情形,即欺詐離婚和通謀離婚。但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只要夫妻雙方按照要求辦理了離婚手續,領取到了離婚證或者拿到了法院生效的離婚判決書,那麼就意味着雙方的婚姻關係宣告結束,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並不存在什麼假離婚的情況,除非雙方並沒有真正的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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