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申請結婚具備什麼條件
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係,要建立新的家庭,開始美好的嶄新的生活,其中一點非常重要,就是要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是為了取得法律對這段婚姻關係的認可,使得男女雙方成為真正意義上合法的夫妻。但是辦理結婚登記必須要滿足相應的條件,那麼我國法律中規定男女結婚具備什麼條件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你解答疑惑。
一、男女申請結婚具備什麼條件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通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實踐中如何認定當事人的合意?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願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未達到法定婚齡是結婚時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如果未達到婚齡的情況消失了,則其婚姻不認定為無效婚姻。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民法典》規定,任何人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構成重婚,其再締結的婚姻無效,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針對一些特殊情況,要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不存在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基於提高人口素質、避免遺傳疾病的要求,以及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禁止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是各國民法典的通例。我國《民法典》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因此,凡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都應當是無效婚姻。我國許多地區長期流行所謂的“親上加親”的婚姻陋俗。特別是表兄妹結婚的在過去比較常見。這明顯違反民法典,必須禁止。
2、當事人沒有患禁止結婚的疾病。
我國《民法典》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應禁止結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目的是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傳染和遺傳,以保護婚姻關係當事人的身體健康及其他合法權益,同時有利於後代的健康。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癒、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實踐證明不應結婚的傳染病未治癒者。
如果男女沒有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到結婚證的話,此時共同生活在一起建立的僅僅是同居關係,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對同居關係是不予保護的。因此要是產生了爭議的話,對當事人來講就是非常不利的事情。至於法律中規定的結婚具備什麼條件,上文已經作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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