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復婚法律規定如何規定
一、再婚復婚法律規定如何規定
復婚也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其程序基本適用結婚登記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辦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登記程序辦理登記,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
只有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夫妻關係才算合法確立。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不少,有的夫妻離婚後,不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關係同居,這種事實上的復婚不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在法律上不予保護和承認。
二、復婚的手續
申請復婚和申請結婚的手續差不多,如下:
(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五)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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