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患精神病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主要有三種情形:
1、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婚後久治不愈的;
2、一方婚前患過精神病,但患者和親屬隱瞞其精神病史,婚後共同生活中又復發的;
3、一方在婚後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對於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的,如果確實屬於久治不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監護、生活、治療等問題。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
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原因復發;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原因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應首先解決好精神病病人的監護人、生活起居等問題,絕不能因離婚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如果雙方在進行離婚的時候,一方因為精神疾病拒絕進行離婚的話,那麼就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離婚,説明對方因為精神疾病對於生活方便以及個人工作及其他方面造成一定的影響,且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所以進行相關離婚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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