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保證書怎麼寫有法律效力
一、婚姻期間保證書怎麼寫有法律效力
只要雙方自願簽訂的婚姻保證協議,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尊重婚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但如果該協議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對其效力應予否定。
如有的協議約定“婚後雙方任意一方提出離婚的,向對方予以賠償”,該約定即為無效,因違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
限制了當事人離婚自由權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婚姻保證協議書有效嗎
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有效的婚姻保證書要出於夫妻真實意思表示,還有不違背法律、公序良俗。但這不等於其一概有效,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婚姻保證書裏的不同約定,可能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1、關於解除婚姻關係的約定
夫妻雙方中的過錯方違背了保證書上的允諾,但之後雙方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登記離婚未果,而是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判決是否准許離婚。
2、關於過錯方淨身出户的約定
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如果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法院有時可支持“淨身出户”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但如果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
3、關於孩子撫養權、探視權的約定
夫妻可以自行協議解決孩子撫養問題,但起訴到法院後,法院會對雙方協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法院不會支持。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並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
大多法院對夫妻忠誠協議採用審慎加有條件認可其法律效力,在實務中夫妻忠誠協議往往約定了如限制離婚自由等有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這部分協議的內容當然是無效的,對於雙方自願約定的因一方違背忠誠義務而如何處分財產、責任承擔等內容涉及財產的內容,只要約定內容合法、自願、平等,這部分條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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