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結婚證多少歲可以領取
一、結婚證多少歲可以領取
我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於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脱離羣眾、脱離農村實際。因此,我國法律對多少歲才可以領結婚證的規定是,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2001年修訂婚姻法,關於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引發了許多的爭議,有人建議將男女的結婚年齡統一為一個標準,或均為二十二週歲,或均為二十週歲。也有的人建議降低法定婚齡。考慮到1980年確定的婚齡執行情況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沒有作出修改。所以目前領結婚證最小年齡男方為二十二週歲,女方為二十週歲。
二、結婚的條件的什麼
男女雙方通過自由戀愛,想結為法律上的夫妻,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那麼,結婚的條件是什麼?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以下三點: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男女本人自願,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
(二)、達到法定婚齡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男女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後,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男女結婚除了在雙方的年齡上面有要求外,其實需要符合一夫一妻制度,同時雙方也是屬於完全自願登記結婚的,不然就算是年齡上面符合了要求,最終也會因為不滿足其他結婚條件,導致雙方不能領取到結婚證,自然這樣的情況下也就不能按照婚姻關係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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