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終止的含義包括什麼?
一、婚姻終止的含義包括什麼?
婚姻終止的含義包括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解除了婚姻關係,婚姻關係是因為男女辦理了合法的結婚手續而形成的,當然日後也是可能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導致婚姻終止,究竟婚姻終止的原因都包括了哪些?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相關規定,婚姻關係解除的原因包括兩種法律事實:
(一)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二)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係。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係(我國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係即行終止)。
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只能經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係。(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並不因宣告失蹤而終止婚姻關係,宣告失蹤期間雙方均不得再婚。
婚姻關係因主體一方死亡,必然導致婚姻關係的終止或消滅。這是因為,婚姻是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綜合體,夫妻關係則是一種特殊的人身關係,以配偶雙方的生命存在為前提。但是在實踐中,死亡有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之別。自然死亡是配偶一方或雙方確定的實際死亡,這時,無論法律是否明文規定,其婚姻關係自然終止。而宣告死亡,則是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做出其死亡宣告的推定性死亡。它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因此,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情況下,既不需要行政機關的確認、發給離婚證,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宣告,婚姻關係就自然終止。
二、終止婚姻關係需要哪些證據
1、涉及家庭暴力的,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在當代社會婚姻關係,如果要想終止的話,那麼是需要通過一些行為所形成。比如説很常見的一種行為,就是雙方協商離婚或者是通過法院訴訟離婚,這樣的話,事實上的一個法律層面的婚姻關係就會完全的消滅終止,除此之外,當事人死亡也有可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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